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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
發布日期 2009/12/31
發布單位 資訊室
點閱次數 448
詳細內容

內政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規定如下:

(1)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2)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詳如附件1)。

(3)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4)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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